发布时间:2021-05-20 浏览次数:424

各普通本科高校:

 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全国、全省教育大会精神,落实中共河南省委、河南省人民政府《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》,进一步优化本科高校教师队伍结构,持续加强青年教师队伍建设,不断提升教师队伍的整体教学水平,现将修订后的《河南省普通本科高校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实施办法》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遵照执行。

  2021年5月15日


河南省普通本科高校青年骨干教师培养

计划实施办法


第一章 总 则

 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,落实全国、全省教育大会精神,加快推进河南省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,不断优化教师队伍结构,积极推进“人才强校”工程,加快培养青年骨干教师,提高全省高校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,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《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》等文件规定,实施好“河南省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”(以下简称“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”),制定本办法。

  第二条 “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”在全省普通本科高校所有学科专业中开展,分期分批实施。主要面向师德师风高尚、教学效果突出、科研成果转化教学成效显著、具有发展潜力的一线教师,限在岗在编专任教师。

  第三条 “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”的指导原则是统筹规划、合理布局;以项目为载体、突出重点领域,优先支持与我省支柱产业、优势产业、战略新兴产业和社会发展关系密切的学科、专业领域;以人为本,把培养人和支持项目有机结合。

  第四条 “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”每年选拔一次,公开公平、竞争择优。培养实行省、校两级管理,资助方式采取省教育厅拨款和学校自筹经费相结合的方法。

第二章 申报与选拔

  第五条 “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”择优资助参与一流学科、特色骨干学科、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等建设的青年教师;承担有省级重大科研项目所在学科专业的青年教师;以及获得全国、省级本科高校教师课堂创新大赛、创新创业大赛等奖项的指导教师。

  第六条 资助对象应具备的条件:

  1、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,遵纪守法、爱岗敬业、为人师表,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教师职业道德。

  2、在教学一线工作,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。具有硕士学位、副教授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、3年以上讲师职称。

  3、教学科研素质较高。在教学方面,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能力,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,熟练运用现代教学方法和手段,系统讲授过1门以上学科专业核心课程,主持校级以上教学改革项目,已取得一定数量的教学研究成果;在科研方面,具有较强的科学研究能力,主持厅级以上科研项目,在科学研究、技术开发或社会服务等方面取得较好成果和成效,在国内外核心期刊发表有重要学术观点的论文、出版有较大影响的著作。

  4、教学成果转化成效显著。拟开展的研究项目学术上具有先进性,理论研究成果具有创新性和较高的学术价值。项目具备科研成果转化为教学成果的优势,能以多种方式将科研成果融入专业课程的课堂教学、实践性教学环节和教材。

  第七条 “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”实行限额申报。各高校根据申报条件和学校实际,组织青年教师申报,要统筹申请人学科专业领域,校学术委员会或教学指导委员会要对申请人的教学水平、科研能力和社会服务业绩进行论证,提出推荐意见。推荐对象及其推荐材料应在学校公示5个工作日,公示无异议经学校签署意见后统一报省教育厅。

  第八条 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评审,提出建议人员名单。经省教育厅审核、公示后公布。

  第九条 各高校要根据本校学科、专业布局发展和师资队伍建设规划,同步启动校级青年骨干教师队伍培养建设工作,形成国家、省、校三级青年教师建设梯队。未启动校级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工作的高校,不得申报“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”。

  第十条 已获国家级、省级青年骨干教师、教学名师、科技创新人才等重大人才项目资助者,不再纳入“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”选拔范围。

第三章 培养与管理

  第十一条 “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”对象培养期三年,省教育厅根据不同学科专业予以经费资助,所属高校落实匹配等额经费。

  第十二条 省教育厅对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实行目标管理。受资助的青年教师,须在规定的三年时间内完成任务,在教学水平、科研能力、团队建设、项目成果、社会服务等方面实现预期目标。

  第十三条 学校要按照本办法规定,严格执行培养计划,认真履行培养责任,创造良好的工作、学习和生活条件,提供必要的教学科研设备、资料;优先安排青年骨干教师参加教育部、教育厅组织的相关研修培训,在省、校教学质量工程和教学改革项目予以优先支持。

  第十四条 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要主动参与学科专业建设及课程建设,承担核心课程教学任务,积极参加全国、省级高校教师教学创新大赛,指导学生参加全国、省级职业技能大赛,积极参与教育研究、教学改革,推动科研成果转化为教学成果,在教学能力和学术水平方面有明显提高。培养对象发表、出版相关的论文、著作、教材、学术报告及鉴定成果等,均应注明“河南省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”字样。

  第十五条 学校要加强青年骨干教师培养的日常管理和中期考核,确保按期完成培养目标。培养期满后二个月内,学校要组织专家组对培养对象进行终期考核,制订具体的考核方案及量化指标,专家组成员不少于7人,校外专家要占三分之一以上。考核完成后,将考核情况报省教育厅。考核结论分为合格、暂缓验收、不合格。经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审核后,考核合格者,省教育厅将颁发“河南省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”证书;暂缓验收者,延长一年培养期,下一年度组织验收,验收结果为合格或不合格;考核不合格者或违反道德规范、弄虚作假经调查核实后,终止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资格,追回拨付经费。

  第十六条 培养对象因特殊原因,在我省高校校际调动的,其培养资格经调出和调入学校同意,可由调入学校报省教育厅确认继续培养;调离教育系统或调往外省的,原所在学校应及时报省教育厅备案,培养资格自调出之日终止。

  第十七条 省教育厅对各高校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总体完成情况进行审核。在审核中如发现以下情况,视为完成效果较差,

  1.学校管理松散、考核不严、指标偏低;

  2.培养对象发表论文、著作等成果非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;

  3.成果与培养计划要求内容相关度不高;

  对完成效果较差的学校,我厅将在全省通报并核减下一年度申报名额。

第四章 附  则

  第十八条 各高校参照本办法制订校级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办法。

 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原《河南省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实施办法》(教高〔2016〕403号)同时废止。